关于举办全国高校创新创业实验教学研讨会及论文征集的通知(第二轮)
各有关高校: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特别指出“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特别强调“高校要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为了更好地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经济管理虚拟仿真实验资源建设和共享,促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发展,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经济与管理学科组决定,在“学创杯”2017全国大学生创业综合模拟大赛总决赛期间,举办“全国高校创新创业实验教学研讨会”,教育部高教司、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经济与管理学科组的领导与专家等将出席研讨活动。
现面向全国高校从事创新创业教育、经济管理实验及虚拟仿真实验的领导、专家、广大教师征集会议论文,学科组将评出优秀论文,以资鼓励,并编辑出版发行。欢迎高校从事创新创业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积极投稿参加。
一、会议征文研讨主题
1.“虚拟仿真”在创新创业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 高校创新创业实验教学体系建设研究
3. 高校创新创业实验教学方法研究
4. 高校创新创业学院建设体制机制研究
5. “互联网+”创新创业案例教学研究
6. 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7. 创新创业实践实验课程体系建设
二、征文要求
1. 征文可以是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教学案例应用等形式。
2. 征文内容必须符合本次研讨会主题,不符合的不予评奖。文章观点鲜明有新意,贴近学科教学实际,实践性强,论述严密,数据准确,文字通顺,杜绝抄袭、剽窃行为。
3. 征文必须为未公开发表的,每篇文章正文字数一般3-5千字,格式见附件1。
三、征文收集及截止时间
1. 本次研讨会征文截止时间是2017年9月30日。
2. 征文投稿邮箱:sfzx@hbue.edu.cn。
3. 联系人:李春艳(湖北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027-81977099,15342752665。
4. 通讯地址:湖北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邮编:430205)。
四、论文评选及出版
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经济与管理学科组将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评选。大会将评出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评选结果和颁奖活动将在“学创杯”2017全国大学生创业综合模拟大赛总决赛闭幕式上进行。同时还将特邀国内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专家撰写论文,在研讨会上交流。
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经济与管理学科组将组织汇编优秀论文集,由正规出版机构出版。
五、会议信息
1. 参会人员
(1)各高校分管实践实验教学和创新创业工作的校领导及专家;
(2)高校经管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创业学院领导及专家;
(3)从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验教学、研究与管理工作的教师及业务骨干,以及创业综合模拟大赛总决赛的带队教师;
(4)关心、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风投公司、投资合伙人代表。
2. 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定于2017年10月21日在湖北经济学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召开。
六、其他事项
1. 请于2017年9月25日24时之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填写回执(见附件2),发送至会务邮箱:sfzx@hbue.edu.cn。
2. 会议费用
会议费980元/人,包含会务费、资料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以上费用由大会指定会务公司统一收取并开具会务发票。
会务公司信息如下:
户名:武汉市江夏区昕海宇图文设计中心
账号:17-040201040003317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藏龙岛支行
3. 报到及住宿安排
会议报到及住宿地点在湖北经济学院梁园会所(在湖北经济学院校内,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邮编:430205),电话:027-81977888,传真:027-81977888。房价:标间280元/间/天(含早餐),单间180元/间/天(含早餐)。具体交通路线指引详见附件3。
4.咨询联系人员及方式
黄映龙(湖北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027-81977099,15972994293
段李杰(湖北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027-81977099,18971026899
QQ群:273334387,2017学创杯国赛会务;微信群:2017学创杯国赛会务
附件:
1.2017全国高校创新创业实验教学研讨会征文格式
2.2017全国高校创新创业实验教学研讨会参会教师回执
3.交通路线指引
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
湖北经济学院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